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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性別平等
釋例
釋例
1131015 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113.4.2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權限,視行為人是否為調任他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首長審認之
113.7.2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 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
112.09.1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有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人事、主計、政風一條鞭處長、主任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其申訴處理及雇主定義。
1080618_相同性別2人結婚或終止結婚登記等相關登記事項之個人記事刪除同性2字,倘須特別審認當事人是否為同性結婚,可藉由戶口名簿記載配偶之統一編號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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