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2.19.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發佈日期 :
2026-01-12
一、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責人者,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
二、據勞動部114年12月19日令釋,核釋性工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所訂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並自114年12月19日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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