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201勞動部函,「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
發佈日期 :
2025-12-12
據勞動部114年12月1日令釋,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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