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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
4. 職員任用
042釋例
042釋例
開頭:0:行政院;1:人事行政總處;2:考選部;3:銓敍部;4:保訓會;9:其他
349教育部轉銓敘部,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4項規定據以調用
348教育部轉銓敘部115年9月9日部銓一字第1156008907號函,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
114教育部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實務作業Q&A」1份。
347教育部轉銓敘部,支領東台加給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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