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人事室
搜尋
Menu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差勤系統(另開新視窗)
東大首頁(另開新視窗)
English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首頁
法規專區
4. 職員任用
042釋例
349教育部轉銓敘部,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4項規定據以調用
發佈日期 :
2026-10-06
銓敘部115年9月21日部法三字第1156001182號函.PDF
115.9.30教育部轉銓敘部函,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
瀏覽數:
分享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