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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
4. 職員任用
042釋例
042釋例
開頭:0:行政院;1:人事行政總處;2:考選部;3:銓敍部;4:保訓會;9:其他
344教育部轉銓敘部,有關非現職人員(含停職人員)經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時,各機關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 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先行派代一案
343教育部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 「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 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一案。
113教育部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轉任公務人員實務作業Q&A」1份一案。
338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 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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