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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
4. 職員任用
042釋例
343教育部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 「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 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一案。
發佈日期 :
2025-11-06
電子來文11400160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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