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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
4. 職員任用
042釋例
338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 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發佈日期 :
2025-11-05
電子來文11400163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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