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人事室
搜尋
Menu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差勤系統(另開新視窗)
東大首頁(另開新視窗)
English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首頁
法規專區
4. 職員任用
042釋例
331 有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事宜
發佈日期 :
2023-11-27
瀏覽數:
分享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