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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及外國公司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專區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010154C號函辦理。

二、「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五點第四項略以,教師至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及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外國公司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時,學校應主動公開教師姓名、兼職機構、團體或外國公司名稱及兼任職務等資訊。

三、依上開規定公開揭露之教師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