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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8內政部轉知公職人員之宣誓,請依宣誓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 2026-09-17 公告分類 : 行政公函

據內政部來文及附件略以,依宣誓條例第5條規定,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爰宣誓人宣誓時,手勢擺放重點為「右臂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朝向前方」,宣誓人參考圖示範例如附件。

宣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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