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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20勞動部函以-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發佈日期 : 2026-03-31
依據來文略以,有關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之新制,係考量不同子女發生急迫短期照顧事由之時點不一,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至於申請非以「日」為單位,與新制目的有別,依勞動部前110年7月27日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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