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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或赴陸港澳案件

發佈日期 : 2025-10-01

教職員出國申請表

赴大陸地區許可作業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申請表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赴陸申請表
3.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赴香港、澳門地區通報作業(請假時請檢附通報表及動態登錄系統回復郵件)

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 
2.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1140910生效)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1140910生效)
4.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

赴香港、澳門(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三、違反前揭事項者,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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