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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
8. 研究、進修、訓練
釋例
109.12.08教育部書函:有關警察官制人員轉任簡薦委制人員,於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時,得予採計曾任警正一階(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資、考績及獎懲。
發佈日期 :
2020-12-10
教育部來文1090016048.pdf
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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