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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27 有關國立大學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案經內政部許可後,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須變更行程之辦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0-05-04 公告分類 : 行政公函
一、依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44240號書函及內政部109年3月23日內授移字第1090931199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於「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下稱線上系統)送件向內政部申請。爰請上揭人員最遲於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3個工作日前將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其附件送達人事室,以利本室登錄線上系統。
三、申請案經許可後,如須行程變更,申請人於行程變更前通知人事室於線上系統申請行程變更。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申請人須延後返臺,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事先申請行程變更者,可於事後向該部申請備查。
四、另申請案經許可後,如在原經許可赴陸期間範圍內,延後赴陸或提前返臺,且邀請單位、探訪對象、行程內容及停留地點均未變更,鑑於變更之行程,未逾原許可之範圍,如有未及於事先申請行程變更之情形,亦可於申請人返臺後通知人事室向內政部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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