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108.05.08 教育部書函:行政院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7條及第4條附表,請查照轉知。

發佈日期 : 2019-05-15 公告分類 : 行政公函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影響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警戒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提供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第十三條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
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第十七條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