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106.11.10教育部書函: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規定進用時,仍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有關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發佈日期 : 2017-11-13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各校擬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及「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進用時,仍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有關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之規定。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