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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
8. 研究、進修、訓練
釋例
1060829-保訓會函
發佈日期 :
2017-09-0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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