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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
14. 退休撫卹
釋例
106.06.15教育部書函:所詢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滿25年,惟未滿50歲,以不堪勝任工作為由擇領月退休金,其退休生效日應以學校出具不堪勝任工作證明書之日或同年8月1日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
2017-06-16
10600082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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