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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教育部自104學年度(104年8月)起授權各大學自行審查副教授資格之時程、範圍及注意事項,詳如教育部函。

發佈日期 : 2015-05-17 公告分類 : 行政公函
一、104年8月1日起向各校最低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送審副教授資格者,由學校自行辦理審查。依本校作業期程,104年8月1日生效之升等副教授案均於104年4月15日前向系所提出升等申請,升等案並經系教評會審議完竣,準此,本校自105年2月1日起生效之升等副教授案,由本校自行辦理審查。
二、本校應依「推動授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副教授資格自審各校應配合事項」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校內聘任及升等相關規定,於104年6月30日前完成,並報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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