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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其他
釋例
103.03.20教育部書函: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詳如附件。
發佈日期 :
2014-03-21
公告分類 :
行政公函
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030038480號書函.pdf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30026120號函函.pdf
新式戶口名簿樣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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