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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福利
釋例
103.02.17教育部書函: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不應再由兼課之學校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詳如附件。
發佈日期 :
2014-02-25
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030018536號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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