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102.10.15教育部函:有關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一案。

發佈日期 : 2013-10-16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