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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
14. 退休撫卹
釋例
102.10.15教育部函:有關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其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一案。
發佈日期 :
2013-10-16
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020151081號.pdf
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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