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人事室
搜尋
Menu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差勤系統(另開新視窗)
東大首頁(另開新視窗)
English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首頁
法規專區
17. 其他
釋例
102.06.19教育部函: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採購業務主管人員已包含營繕工程主管人員。
發佈日期 :
2013-06-21
公告分類 :
行政公函
1020006981.pdf
瀏覽數:
分享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