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所稱「知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之認定案,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詳如附件。

發佈日期 : 2013-04-22 公告分類 : 行政公函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4月18日臺教人(一)字第1020057185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4月15日總處法字第1020030105號函辦理。
二、旨揭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法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