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臺東縣政府重申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定,請臺東縣各級政府部門、學校及民間事業單位遵循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辦理
發佈日期 :
2025-01-13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不論是否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皆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次依性工法第3條第3款規定,本案所稱之雇主,係指 :
(一)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二)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三)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二、次依性工法第3條第3款規定,本案所稱之雇主,係指 :
(一)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二)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三)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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